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刑不诉〔2020〕64号
被不起诉人韦某甲(曾用名韦某乙),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231981********,壮族,小学文化,务农,住田东县**乡**村**屯**号,因赌博于2020年6月28日被田东县公安局处以罚款500元,追缴违法所得2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2020年7月16日被田东县公安局逮捕,同年7月17日被田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田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韦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5日、16日晚,王某甲、谭某甲(二人另案处理)在田东县作登瑶族乡江那村江那屯一处山坡上提供扑克牌、桌椅等物品供他人以“三公大吃小”的方式进行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共获利5600元。王某甲以每晚200元-300元的报酬雇请王某乙、谭某乙、廖某甲、王某丙(四人另案处理)为赌场望风,以每晚300元的报酬雇请廖某乙(另案处理)“热场”、接送人员进赌场,以每晚200元的报酬雇请被不起诉人韦某甲为赌博人员递烟、水。
2020年4月17日凌晨3时许,该赌场被田东县公安局查获。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韦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因被不起诉人韦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危害性较小,且自愿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决定对韦某甲不起诉。
田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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