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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韦某甲故意伤害案)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检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韦某甲,曾用名韦某乙,男,1974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251974********,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县**镇**社区****街****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2月12日被德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被德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3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9日补查重报。

德保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10月2日21时许,韦某甲在**县**镇**社区办公室旁的无名桌球室打桌球,方某某在旁边观看,两人因议论桌球打法起语言冲突,韦某甲电话喊覃某某到场帮忙,覃某某到场后,韦某甲将方某某拉到桌球室外殴打,打了两、三拳致使方某某倒地,韦某甲用脚继续踢方某某几脚之后才停止殴打。在韦某甲殴打方某某的过程中,覃某某没有参与殴打。经鉴定,方某某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经审查,本案案发当晚,**县人民医院对方某某进行检查未发现骨折,十一天后**县中医院检查才发现方某某骨折。经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本案证据存在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德保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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