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德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韦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3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9日补查重报。
德保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10月2日21时许,韦某甲在**县**镇**社区办公室旁的无名桌球室打桌球,方某某在旁边观看,两人因议论桌球打法起语言冲突,韦某甲电话喊覃某某到场帮忙,覃某某到场后,韦某甲将方某某拉到桌球室外殴打,打了两、三拳致使方某某倒地,韦某甲用脚继续踢方某某几脚之后才停止殴打。在韦某甲殴打方某某的过程中,覃某某没有参与殴打。经鉴定,方某某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经审查,本案案发当晚,**县人民医院对方某某进行检查未发现骨折,十一天后**县中医院检查才发现方某某骨折。经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本案证据存在疑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韦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德保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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