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检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韦某甲,男,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7311954********,壮族,初中文化,住大化瑶族自治县**镇**路**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19日被大化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8月24日被大化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化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韦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2019年12月2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2日、2020年1月20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大化瑶族自治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自1985年以来,大化*街头上队、头下队、山下队、山下队、行上队、行下队、文一队、文二队等八个生产队的全部土地先后被收归国有,并由政府同意规划建设。随后,在政府的规划下,之后在上述被征收的国有土地上建设了**市场,以及将土地统一规划作为城镇居民住宅楼,并颁发了相应的土地权属证明文件。
2016年6月,犯罪嫌疑人韦某乙、韦某甲、韦某四、韦某丙、陆某等人,组织大化*街行上、行下、头上、头下、山上、山下、文一、文二等八个生产队群众集中开会,以**市场的建设占用老街八个生产队的土地为由,号召群众跟其一起强行收回**市场一楼的经营权。随后,韦某甲、韦某乙等人联系来开发商,开始谋划强行改造**市场、强占**市场进行经营,以便从中获取租金等利益。2016年6月26日,韦某乙等人组织工人改造**市场64号陆某某房屋一楼并成立“大化镇大化社区老街升级改造**市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16年8月至9月份期间,由开发商组织工人对**市场一楼加装消防管道,由韦某乙、韦某甲、韦六四、韦某丙等人组织犯罪嫌疑人陆建等群众在**市场旁边,维护施工,不给**市场二楼已办土地权属及房产权属相关的证件到场阻止施工;2016年9月22日,由韦某乙、陆健等人在场维护“秩序”,组织八个生产队的群众及工人约50人对杨某某的摊位(8个猪肉台)进行打砸及施工改造;2016年10月10日大化镇人民政府针对**市场权属纠纷问题成立了工作组,分别对*街八个生产队的群众进行思想动员及法制宣传,并于2016年11月10日到**市场阻止韦某乙等人的打砸行为,但韦某乙等不听劝阻,仍然对相关摊位进行打砸;2016年11月10日至14日,由韦某乙、陆健等人现场维护“秩序”,由开发商组织工人对**市场**号至**号一楼所有摊位强行进行打砸及施工改造。经大化瑶族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对2016年11月10日被韦某乙等人组织工人故意损毁的16张猪肉摊位进行价格认定,结论为:2016年11月10日被损毁的16张猪肉台在价格鉴定基准日理论计算得出价格为人民币伍仟陆佰捌拾元整(568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大化瑶族自治县公安局认定韦某甲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韦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河池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过申诉,直接向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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