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检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韦某甲,男,绰号“韦某某”,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71984********,壮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为广西马山县**乡**村**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月29日被列为网上在逃人员,2019年11月4日向大化县公安局古文派出所主动投案,当日被大化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化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韦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7日到2019年1月13日,犯罪嫌疑人韦某乙、苏某某伙同韦某、梁某某、韦某丙、韦某丁、韦某戊、韦某己、李某(后七人均已判刑)等人在大化县**镇**村**屯、**屯、**屯、**屯鱼塘边、**屯“**采石场”等地组织嗜赌人员以“三公大吃小”的方式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中犯罪嫌疑人韦某乙主要负责居中联系股东,招引其他人入股,还在赌场提供香烟、矿泉水、扑克牌等物品给赌民,散场后负责分发彩民费和车费;犯罪嫌疑人苏某某负责在赌场内坐桌摸牌,营造赌博氛围,并且联系赌民到赌场参与赌博;犯罪嫌疑人韦某甲负责抽水。赌场开设期间,韦某乙获利700元,苏某某获利700元,韦某甲获利2000元。2019年1月13日19时许,大化县公安局治安大队依法查处大化县**镇流****“**采石场”一平房内赌场,当场查获韦某、梁某某及参赌人员等27余人,并缴获赌博工具及赌资若干。犯罪嫌疑人韦某乙、苏某某、韦某甲于2019年11月4日向大化县公安局古文派出所主动投案并分别退赃700元、700元、2000元。
本院认为,韦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韦某甲系受雇佣的为赌场从事抽水的人员,作用较小,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是初犯、偶犯,韦某甲主动投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及退赃,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韦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河池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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