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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韦某甲滥伐林木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韦某甲,男,196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526241964********,壮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平果县,现住平果县**乡**屯**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0月31日到平果县森林公安局投案自首,同日被平果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7日平果县森林公安局以韦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向本院提请逮捕,2020年1月20日本院以无逮捕必要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本案由平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韦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份期间,被不起诉人韦某甲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证的情况下,将位于平果县海城乡石赵村内莫屯“乱楼”坡上的自家马尾松和杂木砍伐自用。经林业技术人员实地检量和鉴定,韦某甲滥伐林木数量95株,总蓄积量为12.1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无证采伐证明、抓获经过说明、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韦某乙、韦某丙的证言;3.被告人韦某甲的供述;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韦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韦某甲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构成滥伐林木罪,因韦某甲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韦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平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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