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85号
被不起诉人韦某甲,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7241987********,壮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镇**村**屯**号,住福建省南安市**镇**村**号**楼**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6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韦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5日退回南安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南安市公安局于2020年4月3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于2020年2月21日、2020年5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2日至2019年12月13日,被不起诉人韦某甲利用其在南安市**镇**(中国)工业有限公司卫生巾制造部车间负责卫生巾封口的工作便利,先后十次盗窃已经制作完成尚未装箱的卫生巾成品共计20包(橙色“SUBES”品牌卫生巾2包、粉色“SUBES”品牌卫生巾17包、“Ladysoft”品牌卫生巾1包),并藏匿在南安市**镇**村**号**楼其租房内。
2.2019年12月14日6时许,被不起诉人韦某甲再次利用工作便利盗窃南安市**镇**(中国)工业有限公司卫生巾制造部车间内已经制作完成尚未装箱的卫生巾成品29包(“自然萃0感”品牌卫生巾23包、“Ladysoft”品牌卫生巾6包),后在该公司门口被保安人员查获。
2019年12月16日,南安市公安局办案民警在南安市**镇**(中国)工业有限公司卫生巾制造部三楼车间抓获被不起诉人韦某甲。同日,办案民警在被不起诉人韦某甲的租房内查扣其盗窃的上述卫生巾成品20包;**(中国)工业有限公司行政经理赖某某向公安机关提交查获的卫生巾成品29包。2020年1月14日,公安机关向被害人单位发还上述扣押的卫生巾成品共计49包。
2020年3月31日,经南安市价格认定局认定,被盗卫生巾成品价值人民币173.2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财物入库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发还清单、财物出库清单等;
2.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情况说明、归案经过等;
3.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韦某乙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单位代表赖某某的陈述;
5.被不起诉人的供述:被不起诉人韦某甲的供述;
6.鉴定意见:南安市价格认定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搜查照片、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图。
本院认为,韦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盗窃数额较小,被盗物品已被追回,且自愿认罪认罚,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韦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泉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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