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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韦某甲销售假药案)_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盐检刑不诉〔2019〕29号

被不起诉人韦某甲,曾用名韦某乙,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6811994********,汉族,中专文化,住江西省鹰潭市**区**路*组**房,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鹰潭市**镇**村**号**。因销售假药嫌疑,于2019年3月2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盐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销售假药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24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盐田分局执行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5月21日对其取保候审。

辩护人罗贤逸,广东深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张莹,广东深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盐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韦某甲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0日,被害人叶某某在网上“转转”平台通过注册名为“万艾可保健店”的网店联系被不起诉人韦某甲称要购买“伟哥”之类的药物,韦某甲以80元的价钱卖两盒“伟哥”并送一盒“万艾可”药品给叶某某。当日,韦某甲按叶某某给的收货信息,通过申通快递寄给叶某某一盒共18颗“速效金伟哥”、一盒1颗“极品伟哥”和一盒1颗“万艾可”药品。此次交易,韦某甲从中约赚取55元。3月22日,叶某某在深圳市盐田区**路**公司办公室收到韦某甲寄来的上述药品后,怀疑是假药,于是到沙头角派出所报案处理。韦某甲于2019年3月28日在江西省鹰潭市**区**路**医院被抓获归案。根据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盐田食品药品监管局出具的函:被不起诉人韦某甲销售的“万艾可”、“极品伟哥”、“速效金伟哥”等3种产品属于应当经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或进口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韦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韦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检察院

20199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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