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三检刑不诉〔2020〕67号
被不起诉人韦某甲,男,水族,197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321978********,小学文化,农民,家住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3月18日被三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8日被三都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经本院2020年9月22日决定,同日被监视居住,现在家。
本案由三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韦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和值班律师意见,被不起诉人自愿认罪认罚,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13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三都县**镇**村**组地处偏僻山区,没有修建扶贫产业公路,给西音组群众生产、生活带来很大的不便,群众要求修建产业路的愿望极为强烈,通过召开村民集体会议,被不起诉人韦某甲代表群众向**镇政府递交了修建**组至**路的立项申请书。2018年5月,被不起诉人韦某甲在**镇人民政府还未申报**村**组产业路项目、项目还未获得批复,以及未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和《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自己垫资雇请得王某某的挖机修建了该条产业路,2018年7月该条产业路毛坯开挖结束,致使林地和林木受到毁坏。经三都县林业局出具的核查报告:**村**组产业路项目违法使用林地面积12亩,滥伐林木蓄积27.41立方米,折合林木损毁价值16443元。现该项目经都江镇人民政府申报已于2020年6月1日获得三都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批复立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修建道路照片。
2、到案经过、关于**镇产业道路项目立项(**村西音产业路)批复、无违法犯罪证明、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监视居住决定书等书证。
3、证人王某某、潘某某、韦某乙、韦某丙等人的证言。
4、被不起诉人韦某甲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6、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
7、违法占用林地核查报告、违法使用林地位置图、鉴定意见通知书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韦某甲为了自己的利益,未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和《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雇请挖机修建道路非法占用林地和毁坏林木,致使林地和林木受到毁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滥伐林木罪。但鉴于其是为了修建扶贫产业路,目的也是为了改善西音组广大群众生产、生活条件,犯罪主观恶性不深,且现在该扶贫产业道路已通过立项审批。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自愿认罪认罚,真诚悔罪,且其犯罪情节较轻,又是初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韦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公安机关如认为本决定有错误,可以向本院提出复议。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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