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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韦某甲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马检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韦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71974********,壮族,初中文化,农民,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户籍所在地:广西马山县白山镇**村**屯**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2019年4月29日被马山县森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2月2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马山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韦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韦某甲伙同韦某乙、蓝某甲、蓝某乙合伙经营马山县白山镇**村**建筑石料用灰岩矿矿山(以下简称**采石场)。2014年9月12日,**采石场经申请获马山县国土资源局核发《采矿许可证》,有效期自2014年9月12日至2017年9月12日。2017年5月4日,马山县农业和林业局执法人员发现**采石场未办理占用林地审批手续,向**采石场发出《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立即停止违法占用林地行为,**采石场随即停止生产。

2018年2月7日,**采石场经申请获马山县国土资源局核发《采矿许可证》,有效期自2018年2月7日至2019年2月7日。在未办理占用林地手续情况下,**采石场继续开展矿产品开采、销售业务,至2019年2月7日停止生产。2019年2月22日,马山县农业和林业局执法人员向**采石场送达《停止违法占用林地行为通知书》,要求立即停止违法占用林地行为。

经广西南宁渌广林业科技有限公司鉴定,**采石场占用面积为3.0744公顷。其中林地面积为3.0744公顷(46.116亩);超出采矿许可证范围林地面积为1.3319公顷(19.9785亩);占用土地类型为国家特别规定灌木林地。

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被不起诉人韦某甲于2018年4月11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采矿许可证》《停止违法占用林地行为通知书》等;

2证人证言:韦某丙、卢某某、韦某乙、蓝某甲、蓝某乙等人的询问、讯问笔录;

3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韦某甲的询问、讯问笔录;

4鉴定意见:《马山县白山镇**村**屯建筑石料用灰岩矿使用林地现场勘查鉴定意见书》;

5勘验、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韦某甲、韦某乙、蓝某甲、蓝某乙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韦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不起诉人韦某甲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较小,且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韦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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