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鹿寨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鹿检一部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韦某甲,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231991********,壮族,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鹿寨县,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鹿寨县**乡**村**屯**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鹿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鹿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韦某甲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4日凌晨1时许,被不起诉人韦某甲伙同郭某某、韦某乙在鹿寨县**乡**村**河段采用电鱼机捕鱼0.48斤,被当场查获。
本院认为,韦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韦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鹿寨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鹿寨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鹿检一部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韦文和,男性,1991年7月2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23199107204516,壮族,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鹿寨县,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鹿寨县拉沟乡民主村闷塘屯3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鹿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鹿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韦文和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4日凌晨1时许,被不起诉人韦文和伙同郭小彪、韦曾雄在鹿寨县拉沟乡六章村六章河段采用电鱼机捕鱼0.48斤,被当场查获。
本院认为,韦文和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韦文和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鹿寨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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