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藤检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韦某甲,女,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31982********,汉族,广西藤县人,高中文化,农民,住广西藤县**乡**村**组**号。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3月8日被梧州市公安局龙圩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3日梧州市公安局龙圩区分局对其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本案由梧州市公安局龙圩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韦某甲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5月23日向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7月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梧州市公安局龙圩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5年5月28日,王亮(另案处理,已判刑)等人为牟取非法利益,以藤县**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名义参加藤县*标段的河砂砾石开采权投标,并以人民币3050万元的价格中标,后于2015年6月11日与藤县水利局签订*标段河砂、砾石开采权出让合同,获得*标14公里河段100万立方米河砂、砾石开采权,期限两年(自2015年7月1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止),后补时253天(期限自2017年11月11日起至2018年7月21日止)。随后,王亮等人将取得的河砂开采权以分包方式发包给沿岸**等砂场,任由各砂场自行组织开采,并从各砂场销售的河沙中收取25-27元/方的资源费。
期间,王亮等人雇请被不起诉人韦某甲作为公司财务人员,负责公司记录采砂数据,并提供多名亲戚的银行账户给**公司作为资金收支使用。2017年3月,**公司在开采量达到100万立方米河砂后仍继续开采河砂,并欺骗政府许可其延长开采期限,超额开采380558.01333立方米,矿产价值26641160.93元。
经本院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认为梧州市公安局龙圩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韦某甲不起诉。
藤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