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百右检刑不诉〔2020〕80号
被不起诉人韦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于广西百色市**区,居民身份证号4526011994********,壮族,小学文化,务农,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乡**村**屯**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8月5日被百色市森林公安局右江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百色市森林公安局右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韦某甲涉嫌滥发林木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7月,被不起诉人韦某甲伙同韦某丁、韦某乙、韦某丙等四人共同出资人民币2075元购买本屯村民卢某甲在“*收”坡(地名)种植的83株成林的杉木林。9月初,四人约上本屯村民韦某干、黄某相、韦某全等共7人去到“*收”坡砍伐该片杉木林。之后在拉山的过程中不慎压坏本屯村民卢某乙种植的杉幼树,而引起纠纷,卢某乙便打电话报警。经民警到现场勘验检查发现,被不起诉人韦某甲在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和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而采伐林木。经鉴定,损失的林木立木蓄积为13.5205立方米。2018年9月28日,被不起诉人韦某甲主动到森林公安分局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积极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取得受害人谅解。
在审查过程中,被不起诉人韦某甲表示自愿认罪认罚,要求从轻处罚,并主动退回赃款人民币20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韦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即主动投案自首,积极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韦某甲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财物人民币2000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百色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
二0二0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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