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观检刑不诉〔2020〕96号
被不起诉人韦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21968********,瑶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荔波县,住贵州省荔波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韦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韦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在其家中存放猎枪一把。经鉴定,韦某某持有的枪支系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本院认为,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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