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环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环检一部刑不诉〔2020〕69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丙,男性,汉族,194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21943********,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环县,住环县**镇**村**队**号,中共党员,无前科,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8月24日被环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9月15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甘肃省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丙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份,陕西孚瑞特石油科技有限公司的搬家车队从虎65井场往虎64井场搬迁过程中,需要经过**镇**村,该村群众要求对公路沿线的水窖和桩基进行补偿,搬家车队外协人员解某某为顺利搬家,与李塬村支书韩某甲、主任陈某某商议后决定对沿线的水窖庄基进行了登记,并承诺在下次搬家前赔偿到位。
2019年11月份的一天,该公司钻井队车辆搬离虎64井场经过**镇**村**队钻前道路时,时任队长的被告人韩某乙微信群通知本队群众到现场挡车以污染费、噪音费等名义索要财物,并指使韩某丁驾驶三轮车挡在车队前,被不起诉人韩某丙、李某某、韩某戊及其本队二十余名群众先后来到现场,现场由韩某戊、李某某、韩某丙三人与搬家车队外协解某某商议后,解某某同意支付群众7000元,由王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给韩某乙,后韩某乙按照挡路时间长短将7000元分给群众。
2020年4月25日,该公司搬家车队再次经过**村通村油路时,被**队、**队、**队群众约70余名阻挡,索要之前解某某答应的水窖、庄基震损补偿,后解某某称水窖、庄基不再补偿范围,经乡村干部调解未果后,报案至环县公安局。4月27日,洪德派出所将韩某乙传唤至派出所后,挡车群众自行离开。
案发后,**村**队群众敲诈勒索所得7000元已由韩某乙全部退还被害人。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韩某丙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但因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对韩某丙不起诉。
甘肃省环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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