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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韩某乙故意伤害案)_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萧检检一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乙,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2197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安徽省萧县人,住萧县**乡*8行政村**自然村**号。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萧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乙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需补充证据,本院分别于2020年5月11日、6月15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经补充侦查后分别于2020年5月18日、6月24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萧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7月13日21时许,在萧县酒店乡丁庄行政村韩楼自然村韩某甲(另案处理)家门口,被害人王某某和本村村民韩某甲因琐事发生矛盾,韩某甲对王某某进行殴打,后韩某甲弟弟韩某乙赶到现场对王某某进行殴打。经鉴定,王某某胸部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鼻部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口腔及左耳部损伤均为轻微伤。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萧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萧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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