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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韩某乙敲诈勒索案)_甘肃省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甘肃省环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环检一部刑不诉〔2020〕68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乙,男性,汉族,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21959********,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环县,住环县**镇**村**队**号,无党派,无前科。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8月24日被环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9月15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甘肃省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乙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份,陕西孚瑞特石油科技有限公司的搬家车队从虎65井场往虎64井场搬迁过程中,需要经过**镇**村,该村群众要求对公路沿线的水窖和桩基进行补偿,搬家车队外协人员解某某为顺利搬家,与李塬村支书韩某甲、主任陈某某商议后决定对沿线的水窖庄基进行了登记,并承诺在下次搬家前赔偿到位。

2019年11月份的一天,该公司钻井队车辆搬离虎64井场经过**镇**村**队钻前道路时,时任队长的被告人韩某丙微信群通知本队群众到现场挡车以污染费、噪音费等名义索要财物,并指使被不起诉人韩某乙驾驶三轮车挡在车队前,韩某丁、李某某、韩某戊及其本队二十余名群众先后来到现场,现场由韩某戊、李某某、韩某丁三人与搬家车队外协解某某商议后,解某某同意支付群众7000元,由王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给韩某丙,后韩某丙按照挡路时间长短将7000元分给群众。

2020年4月25日,该公司搬家车队再次经过**村通村油路时,被**队、**、**队群众约70余名阻挡,索要之前解某某答应的水窖、庄基震损补偿,后解某某称水窖、庄基不再补偿范围,经乡村干部调解未果后,报案至环县公安局。4月27日,洪德派出所将韩某丙传唤至派出所后,挡车群众自行离开。

案发后,**村**队群众敲诈勒索所得7000元已由韩某丙全部退还被害人。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韩某乙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但因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对韩某乙不起诉。

     甘肃省环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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