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州检一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男,汉族,1980年6月1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01********8039,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路**巷**号,住阜阳市颍州区**馆**栋**户。被不起诉人韩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9日被阜阳市公安局综合执法分局立案侦查,同年1月11日对其采取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阳市公安局综合执法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03日晚20时55分,韩某酒后驾驶皖K****号牌小型普通汽车沿颍州区南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淮河路至机场路(南京路与柳林路)路段时,被阜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民警现场查获。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韩某案发时血液内的乙醇含量为106.4mg/100ml。
本院认为,韩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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