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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韩某某、刘某某等3人开设赌场案)_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吉高新检一部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1,女,197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211978********,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市龙潭区**村**队,住吉林省蛟河市**村****食杂店。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1月8日被吉林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1月25日被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吉林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吉林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韩某1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2021年1月期间,被不起诉人韩某1的哥哥韩某2与其儿子刘某某(均已起诉)在吉林市龙潭区**村**社韩某2家中、吉林省蛟河市**村**社刘某某家中,由韩某2坐庄,通过微信召集人员,接受微信群内玩家投注,以中国福利彩票吉林快三开奖结果为依据,进行网络赌博。韩某2组建“创业之路11”赌博微信群,并将该微信群交由刘某某运营;刘某某组建“风雨同舟11”赌博微信群,利用由其掌控的王某某、孔某某的支付宝账号给参赌人员上下分,并向微信群中发送吉林快三开奖的走势图;被不起诉人韩某1向该赌博微信群中发送过吉林快三开奖的走势图,并接受过两期投注。

案发时,公安机关扣押王某某的支付宝帐户内赌资23377元,扣押孔某某的支付宝帐户内赌资23614元。经统计,2019年6月至2021年1月期间赌资数额共计约人民币900万余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韩某1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其参与程度较小、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韩某1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吉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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