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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韩某某、孙某某污染环境案)_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公诉刑不诉〔2019〕40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811977********,汉族,初中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市**镇**村,住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市**镇**村**组,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8年3月30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4月28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西峡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7月份,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市**镇**村犯罪嫌疑人孙某某、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市**镇**村犯罪嫌疑人韩某某二人擅自在河南省西峡县**镇**村**组张某某老家宅基地处违法建设碱性嫩黄染料加工厂。生产工艺为N、N-二甲基苯胺与甲醛结合再经氯化而制得,原辅材料有N、N-二甲基苯胺、甲醛、尿素、硫磺、氯化铵等。碱性嫩黄染料用于加工香、表、火纸等,特征为紫色,粉末状固体,有强烈的刺鼻气味,且在生产过程中产生浓烈白烟,经喷水稀释后产生废液。该厂共生产嫩黄燃料十几吨,产生废液10吨左右。

1、2018年1月19日前后,犯罪嫌疑人韩某某雇佣司机犯罪嫌疑人王某某驾驶豫C*****的江淮蓝色轻卡车将5吨左右废液从该加工厂内运至洛阳市偃师市**镇**村大队和**村交界处207国道的路边沟内倾倒。

2、2018年1月21日19时30分许,犯罪嫌疑人王某某驾驶豫C*****的江淮蓝色轻卡车将自该加工厂内运出的约五吨废液运至三淅高速淅川县**镇**隧道**方向约200米处的高速公路应急车道内,王某某、孙某某打开塑料桶阀门将车上货箱内装的约3吨废液倾倒至路边沟内。

经西峡县环保局现场提取废液及**镇**村**组厂区废液送检后,废液中含有甲醛、苯胺类、尿素、氯化物等物质,经鉴别甲醛、苯胺类属于有毒有害物质。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西峡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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