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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韩某某、霍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迁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迁安市人民检察院

迁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迁检一部刑不诉〔2020〕45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小名李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26197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迁安市,住迁安市**镇**村**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迁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4日由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霍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26197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迁安市,住迁安市**镇**村**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迁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4日由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迁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霍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退回迁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

迁安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10月至2020年1月,何某某为获取利益发展下线韦某甲,后韦某甲为获取利益组织刘某某贾某某及被不起诉人韩某某被不起诉人霍某某等人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及对应的对公账户,刘某某贾某某韩某某霍某某为获取利益将办理的工商营业执照及相应对公账户卖与韦某甲。后韦某甲将办理的工商营业执照、对公账户卖给何某某何某某又将工商营业执照、对公账户卖“老头”、“老王”、“屁神”等人(真实身份不详)从中获利。何某某韦某甲已售卖刘某某为法人办理的迁安秀波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迁安日阳商贸有限公司、迁安佰奥洋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迁安云景格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迁安企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贾某某为法人办理的迁安云程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迁安楚饰居风装饰设计有限公司,霍某某为法人办理的迁安尚梅家政服务有限公司,韩某某为法人办理的迁安嘉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迁安勤雨洁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李某乙为法人的迁安佰樟商贸有限公司、迁安市泽远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迁安苗克诗商贸有限公司、廊坊市舞墨化妆品销售有限公司、廊坊市沛泞文化用品有限公司、廊坊市乐烁商贸有限公司,张某某为法人的迁安拓知尚商贸有限公司、迁安市远旭商贸有限公司、廊坊市叮当家政服务有限公司,韦某乙为法人办理的廊坊市建川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韦某甲为法人的廊坊市兆亮珠宝销售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及对应对公账户。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迁安市公安局认定的部分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韩某某、霍某某到案后相关供述稳定,均辩解称因养鸡场经营不善,资金紧张,在听韦某甲称办营业执照和对公账户后养流水过几个月就等办贷款后,为了办贷款周转资金,才跟着韦某甲找的中介办的营业执照和对公账户的。同时,韦某甲也有以给办贷款的名义让韩某某、霍某某等人办理营业执照和对公账户的供述。综合全案证据,韩某某、霍某某虽然有办理营业执照和对公账户的客观行为,但是主观上是否具有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存在较大争议,无法排除合理怀疑,且没有退回补充侦查必要,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十七条第款的规定决定韩某某、霍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霍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迁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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