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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韩某某串通投标案)(公开版)_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杭萧检四部刑不诉〔2020〕113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11974********,汉族,文化程度大学,原浙江**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杭州市萧山区**镇**村**。因本案,于202043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许东升, 浙江**有限公司员工。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9月,杭州市萧山区闻堰街道**文体中心屋面翻修工程邀请招标。被不起诉人韩某某为帮助陈某某(另案处理)代表的浙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中标该工程,通过借用资质的方式,联系浙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浙江**建设有限公司报名投标并代表**公司参与投标活动,伙同他人串通投标报价。后**公司以总价1436000元的投标价格,从3家参与投标的公司中胜出,顺利中标。

2016年4月,杭州市萧山区闻堰街道**村老年临时过渡房工程公开招标。被不起诉人韩某某为帮助陈某某代表的**公司中标该工程,以相同方式,联系浙江**建设有限公司报名投标并代表该公司参与投标活动,伙同他人串通投标报价。后**公司以总价2726800元的投标价格,从4家参与投标的公司中胜出,顺利中标。

杭州市萧山区闻堰街道办事处与**公司签订相关施工合同,上述工程实际均由陈某某负责施工。

上述事实,有常住人口信息,会议纪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申请表、业主委托书、招标公告、介绍信、营业执照、工程施工承包资质、报名汇总表、招标文件、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开标签到表、授权委托书、保证金凭证、开标记录、投标报价书、投标人诚信承诺书、工程结算承诺书、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项目负责人社保缴纳记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案件线索传递单、案发经过、归案经过,证人赵某某、王某甲、徐某某、徐某某、孙某甲、凌某某、华某某的证言,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及同案人陈某某、朱某某、孙某乙、王某乙、王某丙、孙某丙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从犯、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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