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检二部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211971********,汉族,初中文化,吉林市**公路养护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吉林市船营区**小区**;因涉嫌串通投标罪,经辽源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10日被辽源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3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串通投标罪,经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9月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辽源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20年9月30日、12月8日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10月29日、2021年1月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1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王某某于2015年下半年,获悉“吉林市******罩棚建设项目”招标,因无施工资质,为中标该工程,二人遂找到吉林市**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钢结构有限公司进行围标。2015年10月21日该工程开标,吉林市**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以2,446,659.00元中标。
本院认为,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韩某某系初犯、偶犯,本人认罪态度好,且认罪认罚,韩某某系吉林市**公路养护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规范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的11个执法司法标准》及《吉林省人民检察院贯彻落实<关于民营企业及经营者轻微犯罪依法免责免罚清单>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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