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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韩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检一部刑不诉〔2020〕204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41971********,汉族,专科毕业,无业,住德惠市**家属楼**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7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吉林省德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韩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2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6日13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韩某某驾驶吉A7**号小型轿车沿朱城子镇朱城子村5组水泥路由北往南行驶,行至朱城子村5组闫某某家门前路口处左转弯时,由于观察不周,与步行经过此处的被害人闫某某相撞,造成被害人闫某某死亡的交通事故。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打110报警,打120救助被害人,并在现场接受交警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经德惠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在此次事故中,犯罪嫌疑人韩某某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闫某某无责任。案发后,双方当事人就民事赔偿达成和解,并已实际履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交通肇事行为,但因其认罪认罚,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家属的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又系自首,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德惠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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