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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韩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漳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漳浦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浦检一部刑不诉〔2021〕Z18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001986********,汉族,大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号,现住址漳浦县****小区**号楼**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7日被漳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漳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0日18时15分许,犯罪嫌疑人韩某某驾驶闽E*****小型轿车沿山旧线从漳浦县**镇往**镇方向行驶,至**镇**村路段碰撞行人吴某某,致吴某某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吴某某符合交通事故造成颅脑、颈部损伤致呼吸循环功能障碍死亡。经认定,犯罪嫌疑人韩某某负本事故全部责任,吴某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犯罪嫌疑人韩某某拨打110、120电话,并在现场等待民警处理。2020年10月23日,犯罪嫌疑人韩某某赔偿吴某某的近亲属人民币10万元,并取得其书面谅解。同年12月25日,犯罪嫌疑人韩某某为车辆投保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向吴某某的近亲属理赔人民币434600元。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具有自首、赔偿且取得书面谅解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的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漳浦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漳浦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漳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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