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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韩某某交通肇事案)_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哈松检刑检刑不诉〔20213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男,199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841995********,汉族,大专文化,系哈尔滨市**工作人员,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五常市)。202082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23日本院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决定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逯耕麟,黑龙江公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哈尔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韩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1223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722335分许,被不起诉人韩某某驾驶黑A****警号警车,沿哈尔滨市松北区中源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与松浦大道交叉口处时,与董某某驾驶的黑A****1号解放牌重型自卸货车沿松浦大道由北向南行驶,未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致两车在路口处相撞,造成韩某某受伤、副驾驶乘车被害人张某某(男,26岁)受伤后于2020725日经抢救无效死亡,双方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本次受伤与张某某死亡存在主要因果关系,韩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董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韩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人民币100000.00元赔偿协议,并实际给付,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于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有: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诊断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和解协议、谅解书等书证;证人王某某、董某某、孔某某的证言;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哈尔滨市驾友交通事故鉴定中心法医尸体检验司法鉴定意见书、黑龙江锦融成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鉴定意见;哈尔滨市公安交警支队松北大队现场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主观恶性小,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民事和解,取得其谅解。且本案系过失犯罪,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系初犯、偶犯,在侦查阶段及审查起诉阶段均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九十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115

 

 

 

 

 

 

本不起诉决定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不起诉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被不起诉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被不起诉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七条   被不起诉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第二百九十条   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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