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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韩某某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江检一部刑不诉〔2020〕Z222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81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江油市**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115日被江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江油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韩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26日06时35分许,被不起诉人韩某驾驶川B0****小型面包车由江油市城区方向往江油市双河镇方向行驶,行至江油市三合镇石岭医院地段时,与横过道路的行人曾某某发生碰撞,造成曾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后经责任认定,韩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2020年05月25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与被害人曾某某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被害人曾某某近亲属给韩某出具书面谅解书,韩某投案后能自愿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韩某某投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近亲属及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近亲属及被害人的书面谅解,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四川省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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