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潍寒检一部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328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均为山东省博兴县**镇**村**号。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28日被潍坊市公安局寒亭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12日本院重新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潍坊市公安局寒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5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韩某某驾驶鲁******轻型普通货车沿潍日高速由南向北行驶至36公里+100米处时,因疲劳驾驶,撞上前方顺行的于某某驾驶的鲁******重型半挂牵引车/鲁*****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致乘车人谢某某(韩某某的丈夫)受伤,车辆受损,造成道路交通事故,谢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潍坊市公安局潍城分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谢某某系闭合性胸部损伤导致死亡。经潍坊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侦查大队认定,韩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另查明,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已取得谢某某近亲属谅解。
本院认为,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潍坊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1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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