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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韩某某交通肇事案)_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检察院

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万检一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29198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区**路5号**号楼**单元**室,现住址:张家口市万全区**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工人,中共党员。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4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万全分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张家口市公安局万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适用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2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韩某某驾驶冀G*****小型轿车沿步行街由西向东行驶至步行街陈亮麻辣烫路段时,与前方行人蒋某某相撞,造成蒋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韩某某驾车逃逸。经鉴定,蒋某某伤情构成重伤一级。韩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书证、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供述、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韩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韩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系初犯、偶犯,且属过失犯罪,主观恶性不大,自愿认罪认罚,在案发后与被害人近亲属积极协商赔偿事宜,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已履行),得到被害人近亲属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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