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韩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沭检一部刑不诉〔2020〕170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8231981********,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沭阳县**镇**居委会**组**号。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8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朱士军,江苏勤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沭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及值班律师、被害人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日4时许,被不起诉人韩某某驾驶苏NF****小型普通客车,沿新326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125KM+700M路段处,追尾撞同方向驾驶电动二轮车的被害人徐某某,致车辆损坏,被害人徐某某受伤,后经治疗无效于2020年8月20日死亡。沭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韩某某承担此次事故主要责任、徐某某承担此次事故次要责任。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韩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审查起诉前已赔偿被害人亲属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韩某某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无前科劣迹、赔偿被害人亲属并取得谅解等法定、酌定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宿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沭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