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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韩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吴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吴桥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吴检一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9811997********,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泊头市,现住泊头市**镇**村**号,2020年1月1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吴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由吴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4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吴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2日18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韩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冀J*****大众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桑辛路S2220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吴桥段10KM+900M处时,与前方顺行张某某驾驶的电动二轮自行车追尾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张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韩某某积极保护现场、拨打120急救电话及122报警电话,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2020年1月17日经吴桥县公安交警大队认定,韩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张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民事部分达成和解等从轻或减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八十九条、第二百九十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沧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吴桥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吴桥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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