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遵检二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51968********,回族,群众,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天津市蓟州区**镇**村**区**排**号。2020年7月1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遵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4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9日21时35分许,被不起诉人韩某某驾驶津C*****、津D*****重型半挂牵引车由东向西行驶至邦宽线清东陵高速口东侧时,与由南向北行人王某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王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遵化市交警大队责任认定:韩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王某某无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对其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遵化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遵化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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