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库车县检公诉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7261970********,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库车县,住库车县**街道**路**号**区**幢**单元**室,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库车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13日被库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库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4月15日12时10分许,犯罪嫌疑人韩某某驾驶新**号厢式货车在库车县**有限责任公司生活区饲养场卸饲料,被害人黄某某在车的右边指挥韩某某倒车往库房里面卸饲料,因为当时排气管排出的尾气将地面扬起的灰尘太大,黄某某突然从车的右边往左边跑,韩某某驾驶的新**号厢式货车正在库房门口倒车,撞到了黄某某,造成黄某某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韩某某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因其犯罪情节轻微,无前科,具有自首的情节,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5万元,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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