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都检刑不诉〔2021〕13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111982********,汉族,初中文化,瓦工,出生地和户籍地均为盐城市盐都区,住盐城市盐都区**办事处**村**组**号。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4日被盐城市公安局盐都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1年1月8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苏省盐城市公安局盐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日18时45分许,被不起诉人韩某某驾驶苏JP****小型普通客车,沿盐都区纬一支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振兴路交叉口西侧100米路段时,与对向步行的行人被害人王某某和韩某某发生碰撞,致王某某、韩某某受伤和车辆受损,王某某经抢救无效于2020年4月5日死亡。经法医鉴定:王某某因交通事故致胸腹部闭合性损伤引发肠坏死、肺部感染而死亡。盐城市公安局盐都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韩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韩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与被害方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完毕,取得被害方谅解。
本院认为,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方并取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被害人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盐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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