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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韩某某交通肇事案)_香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廊坊市香河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香检刑检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24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天津市宝坻区,住宝坻区**镇**村**区**排**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河北省香河县公安局决定,2019年11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20年8月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河北省香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日9时16分许,被不起诉人韩某某驾驶津AJ****号小型轿车沿东王各庄村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行至东王各庄村东,与前方顺行邳某某驾驶的自行车相撞,造成邳某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邳某某经宝坻区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香河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韩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韩某某主动投案并救助伤者,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事后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其具有自首、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近亲属谅解、在案发后认罪认罚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廊坊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香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香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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