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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韩某某伪造、买卖身份证件案)_河北省张家口市涿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河北省张家口市涿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涿检一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诉人韩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031971********,汉族,大学本科学历,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住张家口市桥东区**街**号**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10月25因涉嫌买卖身份证件,被涿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8日被涿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涿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韩某某为给2015年抱养的一名女婴登记户籍,通过QQ、微信联系到在涿鹿县**医院负责管理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郭某甲。

2019年6月3日,韩某某找到郭某甲,在涿鹿县**医院郭某甲办公室内,郭某甲为韩某某办理了女婴的出生医学证明,韩某某通过微信扫码支付给郭某甲360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诉人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社会危害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涿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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