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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韩某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印章案)_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科检一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01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镇**村**组**号,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19年5月27日被科尔沁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19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23日、2019年10月27日、2020年1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通辽市**队提供的:李某甲、杨某某、李某乙、朱某某、刘某某五人的机动车驾驶人满分教育记录单上的“**”字样印章,教师“**”印“**印章”,均为假章。后经调查得知被盖假章的机动车驾驶人满分教育记录单其中杨某某、李某乙、朱某某、刘某某的记录单是由韩某某以每张记录500元-700元不等的价格帮助以上四人办理,韩某某再以每张记录单400元的价格委托通辽市祁某某办理,另李某甲的机动车驾驶人满分教育记录单是苏某某以600元价格帮助李某甲办理,收钱后,苏某某再以500元的价格交由犯罪嫌疑人祁某某办理,并韩某某与苏某某称以上五人的机动车驾驶人满分教育记录单上的假章均为祁某某加盖。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通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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