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库尔勒市检一部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男, ****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5282319**********,汉族,无固定职业,出生地、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新疆尉犁县**镇**村**路*号院*号。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2019年3月26日被库尔勒市公安局网上追逃,同年9月27日被辽宁省大连市公安局西岗分局抓获,2019年10月30日被库尔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库尔勒市公安局执行。2020年6月19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库尔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20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0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6日、2020年6月21日经检察长批准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15日。
库尔勒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4年1月,犯罪嫌疑人韩某某通过费某某介绍认识朱某某,韩某某因为要偿还个人债务便向朱某某借款50万元,但朱某某打听到韩某某在外有很多债务,遂向韩某某提出再找他人向其借款,同时提供抵押物,才能给韩某某借款,为了能够向朱某某借到50万元钱,韩某某找到王某某(已另案处理)帮忙,王某某为了能够退还与韩某某合作投资成立鑫悦宾馆的钱,便同意帮助韩某某向朱某某借款,王某某先是用李某某(已另案处理)伪造的新疆鑫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伪造了一份与该公司签订的鑫华市场B幢2-3-4号商铺的房屋租赁合同,2014年1月27日,犯罪嫌疑人韩某某伙同王某某在明知该房屋租赁合同系伪造的情况下,以此作为抵押向朱某某借款50万元,王某某与朱某某签订有房屋转租合同及借条,借条上韩某某与李某某作为担保人签字、捺印确认,借款到期后未向朱某某还款,后三人逃匿。经查:鑫华市场B幢2-3-4号商铺属于库尔勒鑫华综合批发市场有限公司,原名新疆鑫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王某某向受害人朱某某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合同专用章系伪造,库尔勒鑫华综合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从未与王某某签订鑫华市场B幢2-3-4号商铺租赁合同,也从未同意将该商铺租赁给王某某个人,韩某某向朱某某借的50万元,5万元给了王某某,5万元给了汤某某,剩余的钱用于偿还个人债务。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库尔勒市公安局认定韩某某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巴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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