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正检刑不诉〔2020〕121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01196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住九龙坡区**街**号**号。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经正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19日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被正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正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韩某某在承建正安县**酒店建筑工程过程中伪造挂靠的重庆市**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印章与正安县**商贸有限公司签订钢材购销合同。经鉴定:重庆市**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印文与购销合同中加盖的“重庆市**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印文不同一。
本院认为,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的行为,但韩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系自首,韩某某案发后取得当事人的谅解,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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