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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韩某某伪造公司印章案)_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嘉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149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323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滨州市**县**镇**村**号,住嘉峪关市**街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嘉峪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7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峪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于2020年9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明知自己没有权力制作江苏汉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印章,仍伪造该公司印章一枚,用于与嘉峪关安和商砼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商品混凝土销售合同。

2019年10月22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经嘉峪关市公安局刑警支队民警电话传唤到案。

2020年9月16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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