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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韩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一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女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021996********,满族,大学文化,协警,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2月23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至6月期间,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利用自己在交警支队从事协警的便利条件,从公安网上查询车辆信息二百多条卖给上家韩某乙(另案处理)等人,一共获利6508元。

本院认为,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其犯罪情节不属于情节特别严重,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认罪悔罪,且系初犯并全部退赃,可以认定为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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