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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韩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东检公诉刑不诉〔2018〕26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5196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煤矿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房山区**街道**路**号院**号楼**号。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5月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6月14日经本院批准,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7年9月22日、2017年12月1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于2017年9月9日、2017年11月22日、2018年2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犯罪嫌疑人韩某某于2016年3月向上海浦发银行申请办理信用卡一张(卡号:62217700******),截止2017年5月8日透支本金人民币215122.87元。产生利息、滞纳金、手续费共计86464.11元,自2016年9月17日还款后,经该行多次催缴,预期超过3个月未进行还款,后被查获。

另查明:犯罪嫌疑人韩某某采用同样手段,使用其在华夏银行办理的信用卡(卡号:62263700******)恶意透支本金人民币13369元;使用其在北京银行办理的信用卡(卡号:62285300******)恶意透支本金人民币19919.46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二〇一八年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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