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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韩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科检二部刑不诉〔2020〕Z165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7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52301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号;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6年2月份,曹某某跟其朋友张某某、刘某某及韩某某一起到沈阳市办理了三张信用卡,三张信用卡分别为招商银行(额度20000元)、广发银行(额度23000)、华夏银行(5000元),信用卡办理后,曹某某一直没有收到自己的信用卡,后来通过查询银行征信显示三张信用卡全部透支,信用卡被盗刷93000.00元,2017年06月01日曹某某报案称:张某某、刘某某、韩某某三人利用曹静的身份信息,在沈阳市招商银行、广发银行、华夏银行办理信用卡,恶意透支人民币93000元,经依法查明,曹某某、张某某、刘某某三人都没有收到信用卡,韩某某承认是他刷了曹某某的信用卡,韩某某称当时生意上需要资金在没有通知曹某某的的情况下,用了曹某某的信用卡,一共刷出人民币93000元,2017年06月26日,犯罪嫌疑人韩某某将盗刷曹某某的三张信用卡逾期款连本带息共计121225.00元全部还清。经本院审查并退回侦查,本院仍然认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通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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