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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韩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二部刑不诉〔2020〕341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021989********,汉族,高中文化,山东省临沂市人,滴×司机,住临沂市兰山区**镇**村**号。2019年6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4年3月份,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办理中国**银行信用卡(卡号62260201********),额度260000元,自2018年12月16日开始恶意透支,截止2019年6月11日欠本金260000元,后经**银行多次催缴,其拒不归还,涉嫌信用卡诈骗。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是否有恶意透支信用卡的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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