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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韩某某信用卡诈骗罪)_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二部刑不诉〔2020〕202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51982********,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费县人,务工,住临沂市兰山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8月2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3年2月27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在**银行**支行(**支行的下属网点)办理了一张信用卡,卡号为62283600********,后因挂失补卡,卡号变更为62283701********,自2013年2月27日该卡激活使用,后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持卡多次消费,至2019年5月份先后透支人民币本金84396.47元,透支款项逾期后,经银行工作人员多次催收,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拒不还款。被不起诉人韩某某被抓获后,其家属、朋友积极与农业银行联系协商,并于2019年8月20日将该信用卡的本金及利息全部还清,**银行**支行为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出具谅解书一份。

经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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