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柘检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4241988********,汉族,初中肄业,农民,住河南省柘城县**乡**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7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柘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3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02月26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韩某某醉酒驾驶豫N393**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柘城县湖中路白瓷塔路段,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安徽至正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韩某某静脉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96.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2被不起诉人韩某某供述;3.证人吴某某证言;4.鉴定意见书一份;5.光盘两张。
本院认为,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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