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刑不诉〔2019〕105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324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群众,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卢龙县**镇**村**号。2019年8月2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6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韩某某驾驶号牌为冀C*****的小型轿车行驶至秦皇岛市海港区岭前街与文体路交叉口处因涉嫌饮酒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韩某某检材中检出乙醇成分,其浓度为112.1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具有认罪、悔罪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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