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积县检刑检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9271987********,汉族,高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铺川乡**村**社**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4日被积石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0日被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甘肃省积石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1日0时50分许,韩某某驾驶甘N935**号小型轿车沿积石山县北滨河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积石山县人民医院门口路段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积石山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将其带至积石山县人民医院进行抽取血样。
2020年6月21日,甘肃利安司法鉴定所对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的血样进行乙醇含量鉴定,被鉴定人韩某某血样中检测出乙醇,乙醇含量为112.11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韩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但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积石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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