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肥西检二部刑不诉〔2020〕112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岱岳区,身份证号码370911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镇**村**排**号。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4日被肥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4日晚,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在肥西县上派镇滨河家园租房处吃饭时饮酒。次日14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韩某某酒后驾驶鲁J72***小型轿车在道路上行驶至肥西县严店乡严刘路劳光村路段附近,被肥西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并带往医院抽取血样。
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韩某某驾驶机动车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17.6mg/100ml。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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