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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韩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宝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宝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宝塔区院二部刑不诉〔2020〕83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021971********,汉族,党员,初中文化,**职工,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马家湾居民**区**号院**号,住址: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镇**家属院**号楼**单元**室。2020年8月10日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延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0日,被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延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7日22时40分许,韩某某驾驶陕J****8号斯柯达牌小型普通客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延安市宝塔区南泥湾镇孙树林社区新窑村公路处时,因韩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陕延天恒【2020】毒鉴字第0922号血醇检验报告检测出:韩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2.1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韩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但鉴于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在归案后积极认罪、悔罪,韩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对指控罪名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委会研究决定对韩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宝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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