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洛涧检二部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男,汉族,1978年**月**日出生,高中文化程度,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31978********,户籍地:河南省新安县,现住洛阳市涧西区**路**小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9日被洛阳市公安局南昌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南昌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8日21时许,韩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豫C*****的灰色东风雪铁龙牌小型轿车行至洛阳市涧西区银川路周山路口时被洛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南昌路交巡大队民警查获,后将韩某某带至洛阳第二中医院抽血备检。经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所送韩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10.7mg/100ml,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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